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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保山医疗纠纷1个月前

标有野生动物标识的药品经森林公安查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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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友群律师 四川-成都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

  • 你好,因药品生产需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而后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印在药品包装上,此药品包装应按规定到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没有标识的药品或者没有备案的药品涉及违法药品法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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