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该怎么办?
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因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应该怎么办?
当因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适用不可抗力必须满足:
(1)疫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后,各方履行完毕前。
(2)只有当疫情防控措施或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
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必须防止债务人借疫情发作,以不可抗力为借口逃避合同义务。
一方当事人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是否仍需要承担合同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还应当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以疫情作为解除合同的免责事由时,是否还需要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除义务人的所有责任,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还应主动找寻解决办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措施,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同时将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及时通知对方,令对方也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已尽到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义务人将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