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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区公司法务1个月前

我公司想向社会各界人士招募合伙人,三万一股,有分红等,这属于非法集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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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同法律工作者 北京-朝阳区 法律工作者

  • 一审、二审法院查明,郑某伙同安某等人,于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1701室,以紫金华宝(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购买“紫金-青山新能源动力投资基金”等基金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与张某某等300余人签订《合伙协议》、《回购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亿余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在资金募集过程中,郑某对投资人进行宣讲并出具书面材料对紫金华宝公司宣传的各期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付息,且募集的资金均经由郑某实际控制的福建漳平金鑫硫酸化工有限公司等或流向郑某实际控制的紫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其在涉案理财产品的成立、推广及资金流转过程中起关键作用,对促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结果得以实现起到了重要、积极的作用。郑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定罪部分,认为上诉人郑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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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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