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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买房,跟中介和卖方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当时身上没有钱,没付定金,回来后悔了,不想买了。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说到如果任何一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将向另一方支付不少于房屋成交价的20%的违约金。现在由于我个人的问题,不想买这个房子了。请问,如果卖方起诉我,我是否将要向其支付那20%的违约金呢?还有,所购房子是有两个房权人,只有一个人到场签字,中介说没事,现在我感觉被中介忽悠了,房子没想象中那么好,想解除合同,他们不同意,说要按合同走程序,怎么办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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