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基于全体业主决定而产生的,可以推荐,但不能委任。
业主委员会成立筹备组阶段
(一)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构成。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7-15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5-13人、街道办事处代表1人、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1人。
(二)筹备组成员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不含建设单位成员);
3.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不含建设单位成员);
4.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除上述条件外,业主代表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街道办事处代表应当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
(三)筹备组成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业主代表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推荐产生。自愿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业主,应当在《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将《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登记表》、《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及本人、推荐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提交给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候选人,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人或其受权委托人担任,应当在《关于提交参加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函》规定的时间内,将《建设(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情况表》、法人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校对)提交给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相关资料的,视为放弃参加筹备组工作的权利。
街道办事处代表候选人,由经过物业管理业务培训的街道工作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