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 您好,由于购房合同的形式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房屋买卖双方并非必须采用政府主管部门的格式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自行订立的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的备案仅是行政机关出于行政管理需要而作的要求,未经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交付首付后,如果已经实际占有所购房屋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以排除法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如果没有实际占有所购房屋的,但是首付款超过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且为唯一用于居住的房屋,购房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所购房屋的查封,并要求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办理产权登记。
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交付首付后,没有实际占有房屋,首付款不超过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或者不是唯一用于居住房屋的,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