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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职工王某的儿子吴某在北京注册了一家文化公司,事实上该公司这几年并没有办公地点,吴某已回家乡,在家乡揽些业务,如室内设计,图板制作等(吴某设计,然后找人制作)。需要开发票的,委托别人(也有可能是临时雇佣)到北京税务机关,以公司的名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去年我单位为响应上级要求,大搞企业文化,因王某的关系,吴某承揽了部分相关设计及制作业务,大约9万多元,签订了合同,并结算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上,吴某实际承揽的业务达15万元,单位出于一些考虑,将另外6万元左右的发票以另外两家公司的名义开具。另外,吴某承揽的这部分业务直到今年才陆续完成,其中部分业务的收费也明显高出市场价(网络报价)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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