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记者/陈丝柳)2月24日,江门日报“律师热线”栏目由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莉雅接听并解答读者的提问。
长期受到噪音滋扰,我该如何解决?
张先生:近年来,我居住的房屋一直受到不定时的噪音滋扰,该噪音来源于楼上的邻居。不论白天还是晚上,楼上经常会不定时传来巨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和作息。我多次与楼上邻居协商无果,请问有何法律途径可以解决噪音滋扰问题?
蔡律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二是排放的噪声干扰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我国目前的声环境标准除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外,还有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一个区域是否存在环境噪声污染的尺度。目前我国的主要规定是《国家标准城市区域噪声标准》《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等,如参照规定中的标准来判断,超出标准限值则达到“噪音”的法定标准。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噪声的制造者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声音滋扰具有瞬时性,在搜证方面存在一定难度,市民可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测、居委证明、邻里证明、录音、报案处理等多方面进行搜证,遇到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拿出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房屋过户后,原房主迟迟不配合办理房屋户籍迁出,我该怎么办?
陈先生:我向李女士购买了房屋,并已支付了全部房款,随后李女士向我交付了房屋,双方已就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房屋办理过户后,李女士的其中一位亲属迟迟不配合办理该房屋的户籍迁出,我觉得十分无奈,面对该情况,应如何维权?
蔡律师:二手房房主交房后户口一直未迁出的事情时有发生,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户籍归公安部门管辖,难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强制要求原房主户籍迁出。而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只能在当事人自己提出迁移申请的情况下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于在实践操作中购房人难以通过公安机关或法院直接将原户口强制迁出。在此情况下,买方可通过民事诉讼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以减轻损失或促使卖方尽快迁移户口。遇到上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