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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弟弟2017年5月在广东中山一家工厂上班,于6月17日受工伤,2018年7月17日鉴定文书下来,9月17日鉴定结论为十级工伤,因用人单位没有给他参保,所以工伤赔款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是用人单位一开始说需要一两个星期,由于职工本人在四川老家上学,所以委托给其亲生姐姐办理。用人单位后来又说给员工买了平安险,要咨询平安保险公司,然后由平安保险理赔。期限用人单位以不明确的话让我们等。请问这样我们在申请劳动仲裁范围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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