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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年前信用社工作人员因放贷蔬松,被借款人(李某)冒名贷款,用别人的名字签名借了钱,然后几年后信用社找到没有借钱的那个人(张某)(也就借据上被冒签的那个人),因了解了一下不是(张某)所借,(张某)当时也没去信用社把贷款消除,在后来的几年里,(张某)因贷款发现自已在银行有征信黑名单不能贷款,最后起诉,可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其撤销行使权超过一年视为权力消灭。请问这种判决是后合法。难道过了一年有理也说不清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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