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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黄律师,法院要对被执行人执行其房产,尔后有第三人提出异议,说自己实际占有了这个房屋,并出具了甲乙双方的白条收据和购房合同,没有官方的任何公正。并且提供了该房产所在居委会居住证明和热力公司预热证明。可是异议人说自己在2002年买的房产,在2014年即长达12年后却被所谓房屋合同中的出让人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并且一直到现在。
黄律师,你觉得这样正常吗? 对于申请执行人,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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