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满十四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生活的能力尚不足,只依附于有抚养能力的人的抚养才能正常健康成长。不满十四周岁,年龄尚幼,易于消除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亲情,与收养人建立较为稳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二)无父母的孤儿
孤儿,是指没有亲生父母的儿童,由其他个人或单位担负监护责任的人。孤儿,因缺少父爱、母爱而不能健康成长,不可能接受正常的教育,为使这类儿童有一个温暖幸福的家,满足其健康成长的需要,准许符合收养条件的人予以收养。
(三)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多是因亲生父母的主观故意丢失的,其行为是违法的,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但弃婴、弃童则是受害人,如无人收养,肯定会危及生命,对这类婴儿、儿童,除社会福利机构予以收养外,鼓励有收养条件的人收养,且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
(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领养小孩程序是什么样的?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蔡静律师补充:
领养小孩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