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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婚姻家庭1个月前

¥9.90

男朋友,花钱出去办事算嫖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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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强律师 山东-潍坊 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

  • 嫖客的认定标准是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或同性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淫是指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者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或者说,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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