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多的问题,有些是关于合同的,有些是关于房屋质量的,还有一些关于质量的。那么关于这些纠纷又应该如何解决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以下的内容,下面就和华律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二手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二手房买卖中如有关于合同的内容,就可以根据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约定违约金,如果有关于房屋质量的问题,可以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有关规定》来寻求解决方案。

案例:2005年4月22日,A经过第三人C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介绍,A与B、C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以下简称居间协议),即经C居间介绍,A购买B的房屋一套。该居间协议约定:A为表示购买诚意应支付意向金人民币五万元整然后A在签订协议后两日内向被告补足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B同意A提出的购买条件后,上述意向金作为定金与A补足的定金合计十万元由第三人C转交B,并且A、B应在居间协议生效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至第三人处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2005年4月23日,B在同意A的购房条件的情况下接受了A支付的全部定金共计人民币十万元整并托管于第三人C处。2005年4月30日,A与B在进一步明确购房条件后约定在第三人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A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后,B因顾及到即将推出的房屋交易新政策会影响交易带来的利益,故仅在合同上盖章却不肯签字导致当日该合同未能签成。2005年5月12日,A担心在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由B单独签署合同对自己不利并且无法接受B的房屋过户条件,于是到C处将合同最后一页的签字页打叉作废。2005年4月30日到2005年5月18日,B都以A无支付能力为由造成双方无法成功签约。2005年5月20日,B委托律师向A发出律师函,单方通知解除居间协议并将房屋转让给他人。A收到B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后亦委托律师对B提起了诉讼,要求B双倍返还定金并解除合同以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B未能按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B不肯签订合同的理由是认为A没有支付能力,B是否有权要求A在买卖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要求A先行支付房款;A是否有权要求B双倍返还定金并解除合同。
一、被告B是否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原告A先行支付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