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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朝阳区华威北里30号楼6-401业主。房改时合法取得产权。当时物业由产权单位中国歌剧院管理。国家对职工发放物业费补贴后,歌剧院出台业主缴纳物业费规定。每月每平米1.6元物管费。对此业主是支持的。但物业管理不到位,业主颇有意见,希望物业改进。可是在四年前五月份业主突然接到通知,“经研究决定由某物业公司接管对该小区物业管理。物业费每平米由1.6元提高到2元。”当时业主就提出异议。我们此前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也没收到任何信息。没有征求业主意见情况下就该换物业管理公司且提高了管理费。这是不合国家有关规定。但新物业管理公司还是强行向业主收取费用至今。请问这种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缴纳提高的部分吗?我们应该如何面对此事?谢谢
刘炳同法律工作者 北京-朝阳区 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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