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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的时候,只签了三个月试用期的聘用函,没有签正式的劳动合同,说是试用期过了再签正式的劳动合同且聘用函有法律效力,九月一号入职,现在三个月过去了,今天12月7日突然通知我交接工作这个星期离职,公司不愿意给经济补偿,理由是我这个劳动期限到期,这是双向选择,不需要赔偿。这合理吗,我申请劳动仲裁有胜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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