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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站长你好!案件概要情况是:2013年1月9日借款人沈洪石因银行转贷向出借人孙彬出具借款500万元期限弍拾天的借条一份,担保人1.转贷银行行长陆永兵、担保人2.介绍人张德辉。2013年1月28日有转贷银行行长陆永兵口述因年近年关沈洪石银行转贷审批计划延误,根据孙彬口述担保人陆永兵、张德辉签写了一份担保书。2014年10月10日借款人沈洪石、担保人陆永兵、张德辉在孙彬专用律师起草的借款确认书上签名。2016年4月10日借款人沈洪石担保人陆永兵张德辉在孙彬打印的承诺书上签名。2018年4月10日借款人沈洪石担保人陆永兵张德辉在孙彬打印的对帐承诺书上签名。2020年6月9日孙彬向启东法院提起诉讼。8月初我收到的诉状资料借条复印件左下方添写了郁红健在启东农商行公园路支行尾号为4494帐号。并附有.孙彬汇给郁红健的汇款凭证复印件4份计160万元、王菊平汇给陆永兵凭证复印件1份计150万元。8月26日下午2点30第一次开庭,走简易程序法官金鑫一人审,第一句话问借款人沈洪石“借款是否事实?”沈洪石因未请律师也不懂法律术语脱口回答“借款是事实”。后改口仅写了借条。因孙彬无法提供原件和汇款凭证残缺,当庭要求法庭帮助调取郁红健、陆永兵2013年1月10日流水。2020年9月10日第二次开庭,法官向孙彬提供了郁红健帐户流水,因孙彬仍说不清汇款情况,休庭。2020年9月18日第三次开庭,在我们反复要求质证所有原件但仍拒不质证原件,草率走完流程后即告完成一审。2020年12月11日一审作出(2020)苏0681民初3665号判决书。特别指出的是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四行法官釆信的2020年4月10日承诺书系孙彬伪造。该日子启东在封城防疫,承诺书涉及人员无法聚集签各!启东一审法官在原告无法提供借款给付款原件,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背弃公正中立原则,帮助原告伪造证据,釆信伪证,事涉枉法裁判。我们接判决书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继续偏执审理,1.在对孙彬违反帮助沈洪石银行转贷用途,并不按借款给付常规必须将出借款转入沈洪石银行帐户进行银行转贷的情况没有查清的情况下。2.郁红健到底向沈洪石银行帐户汇多少钱也未查清。3对陆永兵口述孙彬汇给他钱全部汇给沈洪石帐户的事实也未查清的情况下,就把孙彬不知为什么直接汇给郁红健、陆永兵的490万元强行确认为沈洪石向孙彬的借款。并强行作出了(2021)苏06民终667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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