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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劳动工伤1个月前

您好!公司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缴纳社保(与上家单位无法交接,据她说),现我公司拟解聘她(已在我公司工作5个半月),他要求公司提供后续支付工作期间社保的保障,是否合理?应如何出具相关手续?是否应该补偿工资?应该依据实发还是合同工资数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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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浩博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

  • 您好,如果确实是因为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单位在客观上无法为其缴纳社保,则单位没有责任。至于是否要给员工经济补偿金,要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是因员工过错辞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用补偿,其他情况一般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离职前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支付其半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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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人65岁想一次性补交社保,大约交多少钱? 95617人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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