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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行业交流1个月前

早上好律师我紧急避让冲到路中间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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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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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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