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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清丰县学府大道小区的一位业主,自2016年以来,我没有在小区居住,咋天即2018年7月26号去该小区居住,因为快没电费了,去物业交电费被告知要缴2016至2018年度的物业费2320元,同时还要缴物业费滞纳金3300多元,这个物业和以前不是一个物业公司,是2017年接手的。我觉得收物业滞纳金不合理,第一我们三年来没在这个小区居住过,第二换物业公司没有通知过我们,第三,这三年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催缴物业费告知。请问一下,我该不该交滞纳金?如果不该交,怎么能让我家通上电?因为我们小区的电是物业在管,不交上面的钱不给通电?求律师给出个办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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