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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建筑工程1个月前

请问一、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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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政航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大元律师事务所

  • 串通投标行为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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