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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国企职工,自2007个响应企业号召全员参加医疗保险至今才发现按照医保局打印姝明细个人缴部分11年来共多缴了近万元人民币,医保局打印的明细上企业名称是总公司的名称,收据上是分公司的名称,都有独立的法人,我向劳动仲裁要求追讨多交部分,仲裁驳回了诉求,说是不当得利,要向法院起诉解决,我现在想知道我向法院诉讼,要诉讼总公司还是分公司还是两家公司一起诉讼?各追究什么责任?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王向前,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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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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