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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经济纠纷1个月前

六楼的顶面,单位卖给私人,合同写明具有使用权。现在要求开放顶楼平台,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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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羽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

  • 民法典物权编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犹豫详细规定,和单位的合同仅仅在双方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其他楼房的屋主

    1个月前

  • 有错别字,区分所有权。楼顶不能被一户占用

    1个月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住宅和经营性用房的建筑物可以为业主专用部分和共有部分。

    1个月前

  •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下列部分属于法定共有部分:(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也就是说,城镇公共道路不属于业主共有,而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城镇公共道路之外的道路,才属于业主共有。(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哪些呢?一般认为,其标准是,这些公共场所不属于任何单个业主所有,也不属于开发商所有。这些公共场所包括小区免费健身的地方、公共休息场所,如有的小区有露天喷泉,不用时小区居民可以到此休息,该地方就属于这里讲的“其他公共场所”。走廊、建筑物的大堂等也属于公共场所。同样,属于共有部分的公用设施的标准也是,不属于任何单个业主所有,也不属于开发商所有。例如,免费的健身设施、绿化设施、路灯等。(4)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法律明确了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那么任何人都得遵守,开发商也不例外。(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6)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属于业主共有。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共有部分以外,建筑物的有些部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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