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刑法》第204条规定,要特定具有出口权或者有委托出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主要负责人才有可能触犯本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骗取国家退税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才能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如果个人在公司担任财务,单位涉嫌触犯本条罪名的情况,也有可能作为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财务熟悉公司退税报税情况,参与财务运作,但还是要结合个人在公司入职时长,参与其中的时间(即有没有参与出口骗税环节及参与程度),以及发现公司有相关违法或犯罪行为后是否有立即离职等行为,也不能一概而论。如若公司已被调查,建议尽量配合调查,若公安已依法拘留,则建议尽快聘请律师沟通并反映情况。
参考法规:1.《刑法》第204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