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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想问一下 入职不满一个月,提出辞职,底薪3500,从8.20日到9.10日,出勤天数19天,休息3天,加班三天,时间分别为2个小时,半个小时,半个小时。9.11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老板告知工资按出勤天数每天100元计算呢,也就是1900元,休息没有工资,加班没有工资,而且工资不是立即结算的 先和我说的11月20日结算,今天又和我说,9月20日和10月20日分别发工资,这样符合劳动法吗?正确的工资计算应该是怎么样的呢 怎么合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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