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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8年1月1日与湖南万厦物业公司签的服务劳动合同,4月3日生病骨巨细胞瘤住院治疗6月30日出院,生病期间我没有请假,工作一直由我爱人替我完成,7月1日物业电话通知我不要上班,要我爱人代我去办离职手续给我补发7月份工资算终止合同,请问我可否要求物业给我报部分医疗费和生病期间的三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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