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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借给朋友钱,他给写的借条,他是开公司的,每月付2点息,今日想用钱,想把钱要回,但朋友说他又把钱借给别人了,钱收不回来,他说咱们是共同经营,投资失败,我也知道他也干放贷的业务,原来我们也聊过,也想共同成立一个小额贷公司(到今天都没成立)。对他的说法我不认可,因为我借你钱,你给我出借条,你每月给我利息,不能因为我知道你放贷,现在收不回来钱,就说成是共同经营,那是他的个人行为,与我无关,他就应当退回我的本息(借条上没有注明利息和使用时间),我的想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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