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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法院对方不准看望孩子,我提出诉讼,男方缺席未到庭,法院判每周六下午去探望孩子四个小时,每月最后一周周六接孩子回来在女方家住一天。我不满意这个判决,想要每月最后一周五下午到学校接孩子,周一再送回学校,每年暑假和我共同生活一个月,寒假共同生活半个月。上述这样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陈岭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周润律师 重庆-渝中区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毕业华中科技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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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曾从事公司法务工作十余年。在大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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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和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湖北西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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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立宁,2001年5月到律师事务所工作,2005年到宜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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