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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法院对方不准看望孩子,我提出诉讼,男方缺席未到庭,法院判每周六下午去探望孩子四个小时,每月最后一周周六接孩子回来在女方家住一天。我不满意这个判决,想要每月最后一周五下午到学校接孩子,周一再送回学校,每年暑假和我共同生活一个月,寒假共同生活半个月。上述这样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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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涛律师从2005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专业于房产土地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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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出身军营。军旅期间,即积累了丰富而珍贵的实务经验,;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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