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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在2015年11月入职上班的,2016年6月17日老板给了一份合同让签,写的是自愿从2015年6月17日起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2,合同全部都是些霸王条款:
底薪2000提成千分之五,如果后期招新人的话,提成要变动,也没写怎么变动;
要履行合同如果我自己离职的话要付违约金,如果我提前30天通知要离职的话还要等他招到新人并让我培训2个月上岗后才可以离职,如果我没有提前通知要支付违约金还要赔偿他说的所有各种损失;
合同还写我自愿放弃交纳社保的权利,社保折现到工资底薪2000和千分之五的提成里面发放的,但是当时并没有说这2000和提成是包含了社保的钱。
然后还有我如果犯了除了规定写明的错误外,只要甲方认为性质严重的就可以随时开除并无任何补偿的条款等等
3,现在我不想签这份合同,但是老板说签不签都让我继续上班,我现在怎么办呢?我如果现在不做了,是不是就算自动辞退了?没有任何经济补偿了呢?如果我现在去仲裁告他呢?怎么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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