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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999年与人合资办厂,其中部分出资形式是以土地款形式。后来效益不好,本人退出经营,债权债务与本人无关。并约定:一、土地租赁给对方使用,约定每年支付给我4500元租金。二、厂房归属,约定对方要在不经营工厂后,厂房需出售给我,对方可以在一年期限内暂不支付房屋款,但必须付房屋款利息每年9000元。一年后如果还未支付房屋款9.1万元,必须将机械搬出,并且按照厂房的价值每年提取10%折旧费给我,我后面按照9.1万元购回厂房。由于特殊原因,本人自签订合同至今一直未与对方联系,现在对方占着厂房并且在工厂结束经营之后将厂房出租给第三方并且收取租金那么请问,如果打官司的话,可以拿回土地与厂房的产权吗,可以向对方追讨多少欠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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