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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区经济纠纷1个月前

针对温度不达标事实,自己想让对方承认不达标的偷偷录音,是否符合证据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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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慧敏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 录音作为证据一般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录音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在沟通过程中,双方没有欺诈、威胁、引诱、买通、欺骗等恶意方式,是善意且必须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的真相而进行的;
    二、录音未经对方同意,但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三、录音中的谈话对象身份明确,内容清楚,无疑点,未经剪接或其它形式的伪造。录音的对象必须是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承担义务的一方说话才能约束其本人;
    手机录音应保留原始载体,录音笔或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不得删除存在于录音笔或手机中的录音资料。
    四、录音内容限于与案件有关的合法民事行为或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在必须录制他人的商业秘密时,应当保证不被用作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向外传播;
    五、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反对意见或者提出反对意见不够充分的相反证据。
    所以,当偷录未经对方允许的录音符合上述条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时,录音就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并非当然无效。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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