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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过世,于北京留有一处房产。原配妻子与再婚妻子均已过世多年。原配妻子留有儿女共四人,现经商议,大哥和大姐各继承一半房产,二哥和小妹自愿放弃继承权,四位儿女均已达成协议。再婚配偶去世之前留有遗嘱,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该医嘱存放在武汉某遗产公证处。现老人四位儿女准备办理房产过户,却被告知,老人再婚配偶之子女(与老人没有血缘关系)亦享有法定继承权,除非老人四位儿女出具其继母之遗嘱,但是武汉遗产公证处不肯提供。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应该走诉讼么?可以以再婚配偶之子女作为被告么?案由属于遗产继承?可以在北京的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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