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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2013年7月3日借款给人,原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即2013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3日。目前,借款人分文未还。按原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去年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为此,诉讼时效两年、三年如何衔接,即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延长至2019年7月3日,法律依据是什么?请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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