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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婚姻家庭1个月前

¥200.00

我代理患精神分裂症的母亲去法院起诉我弟,要求变更我弟名字房产证为我母亲的名字,我弟暴力带我母亲到外地隐藏五年,以我母亲的人身自由生命四肢等作为交换筹码,要挟我放弃诉讼代理,由于我不答应,我母亲被打成丧失四肢功能,由于外地派出所不帮忙,我无法带走我母亲,我母亲继续下落不明。我弟故意用不给我母亲治疗肺结核等残忍遗弃虐待手段故意导致我母亲死亡。我以我弟绑架我母亲为由向本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书面说明一份,载明我弟限制我母亲自由的目的是为了逼迫我放弃诉讼,但认为我弟与我母亲是母子关系,且我母亲有精神病所以绑架罪不成立。请求律师解答我弟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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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莹律师 广西-南宁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 所谓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绑架罪的保护法益在我国是存在争议的问题。[1]



    观点一:绑架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其次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批判:

    1.“人身自由权利、健康权利、生命权利”的表述过于宽泛,不利于指导对绑架罪构成要件的解释。而且,这三种权利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不明确之处。

    2.刑法没有将绑架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中,既然如此,就必须承认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本质区别。但是,上述观点导致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法益相同,因而存在疑问。

    3.上述观点不能不承认,“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虽然也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将他人掳为人质,但并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所以只侵犯到他人的人身自由、健康、生命权利。”既然如此,充其量只能说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是复杂客体,而不能认为所有类型的绑架罪都是复杂客体。

    4.不能因为行为人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就将财产作为绑架罪的保护法益。这是因为,保护法益虽然指导构成要件的解释,但法条对构成要件的表述必然影响保护法益的确定。



    观点二:绑架罪保护的是单一的法益即人身自由权利,但有时也可能侵犯其他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如财产利益和其他人身利益)。

    批判:

    1.既然将绑架罪的保护法益确定为单一的人身自由权利,就没有理由再将其他合法利益作为绑架罪可能保护的法益。换言之,刑法分则法条要么保护某种法益,要么不保护某种法益,而不存在“可能保护某种法益”的情形。

    2.上述观点所称的“侵犯什么社会关系是不确定的”,实际上是指绑架犯将他人作为人质会提出何种不法要求是不确定的,所以,本罪的保护法益由绑架犯的主观目的来确定。然而,一个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是由立法机关决定的,而不可能是由犯罪人决定的。绑架行为可能同时侵犯财产与其他合法利益只是客观事实,但不意味着财产与其他合法利益是绑架罪的保护法益。犯罪人只能决定侵犯何种法益,而不可能决定刑法分则的某个法条保护什么法益。

    3.将绑架罪的保护法益确定为“人身自由权利”也缺乏可操作性,或者说难以指导绑架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例如,人身自由的内容是什么?绑架刚出生的婴儿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婴儿的人身自由?这或许是上述观点难以回答的。

    1个月前

  • 我弟是否构成绑架我母亲?

    1个月前

  • 是否构成绑架罪,需结合公安机关侦查到的证据来综合判断是否符合了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分为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首先,绑架罪的客体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第三,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最后,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行为人一方面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另一方面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1个月前

  • 绑架婴儿的案例你没见过吗?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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