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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伙人一起计划投资开厂,协商好我出10万,他出20万,约定3月31日双方钱款同时到位,到不了的一方承担所有损失和责任。因购买设备需要,我先付给对方5万元,打了借据。到了约定时间,合伙人钱一分也没到位,反而让我继续再给他钱买设备,我没给所以也无法继续合伙开厂,我想要回借出去的5万元,但其以各种理由拖,另外设备什么的他也没买,这算不算以合伙的名义诈骗。合伙协议和借据都有,写的也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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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服务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司(包括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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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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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担任大型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债权债务纠纷、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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