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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本人购买二手自建房,总购房款40万,已付35万,合同写明余下5万办完过户手续再支付,付清房款一个月内房主才搬迁交使用。因房产证手续不全等原因过不了户,房主也不退还所交房款,也不搬迁交房,拖延有两年了。现有政策可以补办不动产证,补办交清费用就可以过户,但房主以各种理由没钱为借口不去办理,并提出要求要先支付余下房款给他去办理,经双方协商本人同意可先垫付3万去办理,付款方式是补办证缴费时代缴,然后再写收据。但现在房主又反悔了,要直接付3万到他名下再办,要不不办了,说不信任他。其实就担心给了他3万,等下他又找各种理由不去办,又再拖延时间不协助过户,这些问题请问律师要不要再写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又如何写?如果不写单单写收款收据可以吗?房产证在本人这里,急盼回复,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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