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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医疗纠纷1个月前

我家8岁孩子上小学二年级,在班级课堂上,活动了桌子碰到、前面的同学,结果前面同学用笔头把脸划了一道,出血了,到医院检查过了,说深地方的铅留在了脸上,家长要求我们赔付以后的美客费。请问律师,我的孩子占几成责任,我应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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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 吉林-延边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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