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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东区婚姻家庭1个月前

你好!公产房承租人去世后可以指定继续承租人吗?比如他的兄弟姐妹等户口本上没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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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梅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雍文律师事务所

  • (一)在承租人死亡前,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此种情况下,若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以下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加以考虑);(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加以考虑)。
    (二)在承租人死亡前,公房内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此时,承租人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加以考虑);(3)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加以考虑)。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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