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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家庭1个月前

您好张律师,我是女方,安徽宣城人,男方是黑龙江人,我和男方结婚之后是一直居住在安徽宣城,从2014年10月份,他就走了,一直找不到他人,黑龙江那边的家他也不在那里住了,一直到今天也找不到他,请问这种情况我在宣城法院起诉离婚,我们当地法院会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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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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