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广东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深圳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宝安区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我们公司打算跟一名员工解除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我们是需要赔偿的,员工就职一年就要赔偿他一个月的工资,
员工就职10年就要赔偿10个月的工资,但是我们没有采取这种方式来计算,而是我们双方达成了协议,公司只需要给一定数额的补偿,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这部分补偿按照法律
应该被定义为什么呢?是补偿金?还是什么其他的,我们不是很清楚,所以本着严谨的态度,我们想跟您咨询下这个问题,还麻烦您抽空告知,谢谢。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