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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咨询一下。关于劳动法的维权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双倍工资计算时间。根据劳动法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未满一年 需要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这个界定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例如我是2017年12月11日 入职某单位,于次年的18年1月30日离职。 期间企业未与劳动者签到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所以按照上述法条 企业应该支付双倍赔偿金,但是通过劳动仲裁 裁决,给我判定的双倍工资产生时间为18年的1月11号以后的时间给予赔偿。1月11日之前的不给于赔偿请问这是否合理? 也就是仲裁判决是从1月11日-1月30 这期间得赔偿。 1月1日-1月11日这期间的不算。麻烦资深的律师给予解读。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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