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处置指引
烟草制品是一种特殊消费品。国家为了维护烟草生产、调拨计划,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税收,控制烟草制品生产和流通,实行专卖许可制度,严格规定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管理制度。烟草专卖批发商和零售商仅能在许可证规定的区域,从事许可证规定的交易,不能跨区域、超范围经营。国家制定烟草法律法规的目的是在于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烟草制品的年度产量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决定的,对烟草专卖品零售商不但在烟草专卖品零售销售点有地域限制,对零售销售点进烟数量实行的是配送制。《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机关的监督管理。”违反此规定进货,即破坏了国家对烟草专营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零售多年,明知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规定,为贪图利益,利用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经营卷烟的便利条件,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不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规定,从非正规渠道进货,实施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严重破坏国家对烟草专营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烟草解释”)第五条及第三条的规定,应以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就持有零售许可证的案件而言,大部分地区没有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判罪。晋、陕、蒙、京等 14 个地区入罪率均为零;但苏、鲁、云、沪、粤等省,则做出有罪判决,其中江苏、山东两省 2015 年非法经营卷烟制品入罪率分别为 37.5%和 36.4%。
【参阅案例】2009年7月15日至22日期间,江苏人李明华在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苏州市部分烟杂店批发销售其从烟草公司配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