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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说明】
1、A公司为民营股份制有限公司,B公司(股东若干)投资A公司成为A公司股东,股东若干。
2、自然人刘某,A公司正式员工,收到A公司工资款项,向B公司打款10万,打款备注仅仅备注的是“转帐”,且,并未开具任何收据说明,B公司的股东名册工商信息并未修改。该笔款项连同其他款项一起打入A公司账户,并备注了股本金的说明。
【咨询问题】
1、A公司资金链断裂,如果破产,刘某是否有承担连带责任?
2、刘某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回10万的资金?
刘远务律师 重庆-江北区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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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怀化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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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学历,专职律师,会计师,有多年企业管理,企业法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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