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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十一月六日在工地从事焊工作业,不慎摔伤,住院诊断右脚跟骨粉碎性骨折,做内固定手术,住院二十七天,工伤认定书以下达,:一年后才可取钢板康复后才做工伤签定,现公司要求协商结束劳动关系,说可以赔偿一小部份赔偿金,其余由社保局赔,公司买有建筑一切险,公司说工伤期间工资只发到去年十二月份止,我想了解我可以跟公司结束劳动关系吗?应该向公司提出多少赔偿金,结束劳动关系后还可以做工伤签定吗?我出院医嘱休息期三个月我可以拿三个月的工伤期间的工资吗?到现在止脚还没完全好怎样跟公司交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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