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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被告的钱,当时用作经营化肥生意,口头约定1分利/月(今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从2010年末开始,被告没有征求债权人同意,携众多借款,到黑龙江用作建筑楼房,取得盈利800到900万,也没履行还款付息义务,
后来又到海南买很多坐楼房,翻几番增值了,仍然不还款,
同时用很多债权人的钱,继续做金融,
8年时间过去了,仍然不还款
因此产生的增值收益,债权人起诉至法院了,可以主张收益吗吗?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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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专业多年,给省内外多家大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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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企业法务,擅长诉讼程序。民商事,行政及刑事等程序。法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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