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具体程序建议咨询当地林业站或县级以上政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咨询并获取相关材料,这样能够保障您解决这个问题。
参考程序如下:
1、提交林木采伐申请书。 2、提交林木采伐申请表。
3、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的采伐申请,经乡镇林业站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于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报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其他单位的采伐申请书报有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
4、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到现场完成调查设计,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以下,提供我国《森林法》法律规定,供您参考并阅读知晓: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