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婚登记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即有依法取得的结婚证。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女双方,以及仅按照地方习惯举行了婚礼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均不适用协议离婚。同时,对于存在“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情形的,在当事人取得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后,直接导致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婚姻关系,而无须离婚。
(二)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例如,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三)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均自愿离婚,就离婚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自愿离婚”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离婚的想法必须是真实、自主作出,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作出。若婚姻当事人仅有一方要求离婚的,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离婚争议。
(四)双方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第1项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协议书面记载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2.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是我国的一贯做法。离婚登记无法委托他人代办。但是律师可以陪同办理。
申请后会有三十天得离婚冷静期,冷静期满后,双方均未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仍坚决离婚,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