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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夫妻孩子按比例持有共同财产。其中夫妻共同持有百分之五十,孩子持有百分之五十。2011年。在夫妻分居期间,孩子未满十八周岁,孩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没有给过孩子任何费用。没有照看过孩子。男一方私自与人签订委托书出租门面10年,并预收取10年租金,至2015年离婚时,孩子刚满18周岁,男一方隐瞒此事。也没有对孩子履行任何义务,没给过任何费用。最近2年女方发现了此事,也从法院查到了委托出租房子协议。请问,女方和孩子如何主张要回10年的房租,后续如要出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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