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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解后劳动仲裁赔偿N+1已经裁定完毕,公司起诉至区法院一审过程中。在此过程中我投入了住房公积金的未开户给付并得到受理。现在才意识到我在仲裁过程中提供的本人工资数额是税险后的,并且仲裁部门也是按税险后计算的赔偿金,而不是税险前的应发工资总额计算的,这样赔偿金就少了两万多。现在处在对方起诉的一审过程中,我希望可以再争取一下能够按应发工资总额的基数计算赔偿金,我该如何再起诉?应该在本区法院起诉还是在北京市三中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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