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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区房产纠纷1个月前

您好,我想咨询点事,我在2020年6月份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上是今年3月份交付业主,开发商于2020年10月份提前告知业主收房,我没有验收,开发商收取提前交付几个月时间的物业费,采暖费等,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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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隽溪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

  • 你好,这种情况是需要根据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判断和处理的, 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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